问题 | 死亡20年了还能开注销证明吗 |
释义 | 可以的。 一、开户口注销证明流程如下: 1、开具户籍注销证明要先准备好相关材料,包括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户口本等材料; 2、将这些材料提交给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死亡登记申报工作; 3、其工作人员在核实相关信息无误后就会给其注销户口,并在户口本上写明注销户口的相关事宜。 二、双重户口注销流程如下: 1、复印自己两个身份证,两个户口本,每样2张复印件;用A4纸打印一张注销户口的申请书,写清楚自己两个户口的具体情况,怎么样获得,为什么要注销等,写好后复印一份; 2、拿这些资料及它们的原件到想注销的户口所在派出所户籍科上交给户籍警; 3、户籍警会安排派出所民警做笔录,内容就是如何获得双重户口的前因后果。做完笔录签名按手印; 4、户籍警会根据笔录写一份综合材料。内容与注销申请差不多; 5、把笔录和综合材料拿给当天值班民警签名; 6、派出所手续基本完成,他会装订所有资料并盖好派出所的章写上意见; 7、带上所有资料去这个派出所上级主管部门户政科领导签字; 8、上级领导签好字盖好章后拿回派出所就大功告成了。 户籍档案永久保存,绝不允许销毁。如果市民需开具亲朋的死亡证明,而死者所在的辖区派出所查不到档案,很可能是因搬迁等导致的暂时无法查到。遇到这种情况,可由辖区派出所相关民警进行入户调查,确认实际情况后方可为其开具。 由于各个派出所成立的时间不同,能够查到的辖区居民最早档案年限也有差异。如果死者档案可以查到,便可直接由其注销户口的派出所户籍室开具死亡户口注销证明。 补开死亡注销证明需要到派出所开死亡证明由直系亲属携带带死者身份证、户口簿到派出所开具死亡证明即可。 死亡证明:公民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由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 三、死亡的销户证明下列单位开具: 1、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医疗卫生单位开具《死亡医学证明》; 2、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居住地的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 3、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当地的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4、死亡后已经火化的,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四、失踪的销户证明下列单位开具: 一般报案后,下落不明满两年可以申请宣布失踪,公安部门开具失踪证明。 参军、迁移、出国(镜)定居的由当地派出所开具销户证明。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医院在签发《死亡医学证明书》时,只负责本单位诊治过程中死亡居民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签发工作,必须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1、依据《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和医院工作制度》,患者死亡后及时向患者家属下发死亡(解剖)告知书(家属签字); 2、由经治医生(执业医师)填写《死亡病例报告卡》; 3、将《死亡病例报告卡》送医院行政大厅,由《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人员核对患者家属、死亡患者身份证及户口本后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并盖单位公章。 4、患方在患者死亡后3日内办理《死亡医学证明书》。患者家属应妥善保管死亡证明,自留影本,丢失不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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