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权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法 |
释义 | 1、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动产占有人,将该动产让与第三人,若第三人取得动产系出于善意,则确定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能追夺的法律制度。 2、拾得以实物,遗失物,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 3、发现埋藏物,埋藏物,是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容易从外部发现的物。 4、因主物转让从物的所有权归属与孳息所有权的归属,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添附,添附一般是附合、混合的通称,广义的添附还包括加工在内。 6、时效取得,时效取得,是指依取得时效的规定取得所有权。 7、先占,先占是指最先占有无助财产。 一、物权的消灭方式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依其发生根据可以分为依法律行为而进行的物权变动,以及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依法律行为进行的物权变动,是指以一方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或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为基础进行的物权变动。此种物权变动必须遵循物权公示的一般原则才能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二、物权取得原因 1、法律行为。这是物权取得的最常见的原因,如买卖、互易、赠与、遗赠以及通过物的所有人与其他人的设定行为为他人设定抵押权\质权等他物权。 2、由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物权,主要有: (1)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2)因公用征收或没收而取得物权; (3)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 (4)因附合\混合或加工取得物权; (5)因继承取得物权; (6)因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权; (7)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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