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变更抚养权的方式有什么,哪些情形允许变更抚养权? |
释义 | 一、变更抚养权的方式有哪些父母离婚以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如果因为某些原因出现经济负担能力削弱,或者身体健康不佳等原因,最终导致无力抚养孩子时,就可以考虑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来说,为了体现和维护法律的稳定性,法院对子女的抚养权作出裁决以后,轻易就不会再作出变动,否则会有朝令夕改之嫌。也就是说,夫妻离婚以后,一方直接抚养孩子,另一方只有探望权成为一种固定模式。但是,为了保证孩子的合法权益,当抚养方出现无力抚养孩子的状况时,就需要变更子女抚养权。变更子女抚养权,具体而言,有两种方式: (一)协商变更父母离婚并不改变父母子女的关系,父母仍然承担着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一方直接抚养孩子,另一方则享有探视的权利。由此可见,即使离婚,孩子仍然是维系夫妻彼此关系的纽带。所以,但抚养孩子的一方因各种原因,出现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情况时,离婚夫妻首先可以定下心来,心平气和地交流彼此的意见,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成功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二)诉讼变更当然,在现实生活中,选择离婚的夫妻往往已经积怨很深,彼此认真交流的机会也不多,所以通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并不少见。此时,还有一种方法就是收集足够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决变更子女抚养权。 二、哪些情形允许变更子女抚养权前面已经提到,法院作出有关子女抚养权的判决后,就不会肆意改变。但是,为了维护孩子的权益,当承担抚养义务的一方确实出现无力或者是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情况时,另一方就有权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改变孩子的抚养权。具体而言,以下情形允许变更子女抚养权: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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