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征用土地应该走以下手续:1、拟订、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2、公告征用土地方案;3、办理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4、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5、交付被征用土地。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应当自征地各项款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征用的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