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临时 身份证办理 注意事项:一、受理范围 1、本市居民已向 户口所在地 公安机关办理了申请领取、换领、补领 居民身份证 ,在办证期间急需使用证件的; 2、本市居民姓名、住址项目中含冷僻字及其他原因不能办理居民身份证的; 符合以上两种情形的应到户口所在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办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申办手续 1、交验本人《户口簿》; 2、提交《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如属上述第2点的不需提交),交公安机关审核; 3、交纳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10元。 三、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在办妥手续后3日内,持《户口簿》及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回执和工本费收据到户口所在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领取证件。 注意事项:未满十六周岁的居民由 监护人陪同 前往办理。申请人与其监护人不在同一户内的,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等)和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咨询电话:12345,投诉电话:12345。 2017年7月1日起,全国离开户籍地在广州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满足异地办证的条件下,均可在广州市居住登记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和补领居民身份证。 2、出现以下其中一种情况即可办理: (1)身份证到期换领 (2)身份证丢失补领 (3)身份证损坏换领 法律客观: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