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办学校更改法人需要哪些手续? |
释义 |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法人变更所需材料包括:变更登记表、资格变更申请书、核准的章程、法定代表人信息、办学许可证副本、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财产移交协议、原登记证书,以及其他法律要求的材料。 法律分析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法人变更,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二)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书; (三)经业务主管单位核准的民办学校章程并附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名单;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 (六)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七)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八)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开办资金需变更的); (九)民办学校移交财产协议书复印件; (十)原《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十一)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拓展延伸 民办学校法人变更的程序和要求 民办学校法人变更的程序和要求通常包括以下步骤:首先,民办学校需要进行内部决策,获得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其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变更登记,包括提交变更申请书、法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授权书等文件。然后,民办学校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并缴纳相关费用。在变更登记完成后,民办学校还需要及时更新相关证照和文件,例如办学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此外,根据具体情况,还可能需要办理相关税务、人社等登记手续。总之,民办学校法人变更的程序和要求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各项手续,确保变更过程合法合规。 结语 民办学校法人变更需要按照一系列程序和要求进行,包括内部决策、申请变更登记、办理登记手续等。变更完成后,还需更新相关证照和文件,确保合法合规。办理过程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变更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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