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的程序是怎样的 |
释义 |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符合统一规定的格式,由鉴定人签名或盖章。多人参与鉴定且意见不同,应注明。司法鉴定文书应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专用章,一般一式三份,交委托人两份,存档一份。鉴定机构应按规定或约定向委托人发送文书,并解释说明鉴定过程和意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需具备相关职称、执业资格或工作经历。 法律分析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包括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统一规定的司法鉴定文书格式。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一般应当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本机构存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文书。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过程或者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司法鉴定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 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结语 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统一规定的格式,确保准确、规范。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文书上签名或盖章,多人参与鉴定且意见不一致时应注明。文书应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专用章,一般应提供三份,交委托人两份并存档一份。司法鉴定机构应按规定或约定向委托人发送文书,并对鉴定过程及意见提供解释和说明。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需具备相关职称、执业资格或高等学历,并具备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或十年以上工作经历,以确保其具备较强的专业技能。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章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第四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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