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约定时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如果没有约定的,双方可以补充约定,不能补充约定的,视为不定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一、债务人违约,债权人能否行使优先受偿权 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可行使优先受偿权。 所谓“优先受偿权”,是指债权人就债务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在债务人不履行或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从债务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以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在行使优先受偿权时,要将折价、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先行支付工资、抚恤金和征纳税款,有剩余款项的,才能用来清偿债权人的费用。 同时,债权人能够要求优先清偿费用非范围,只包括如下这些费用: (1)债权本息; (2)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而造成债权人的损失; (3)债权人保管、变卖抵押物所支出的的必要费用; (4)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或者提起诉讼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如果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与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剩余部分债务,仍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但这时属于一般债权了,不能获得优先受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