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面部瘢痕6厘米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厘米以上。2、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厘米以上 。3、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4、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5、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厘米以上,影响容貌。6、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7、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第一款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