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针对那些犯罪性质比较严重、判处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国人,可在主刑执行完毕后适用驱逐出境。对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外国人不宜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一般是针对外国人适用,可独立使用也可附加适用。 强迫犯罪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离开本国国(边)境的一种刑罚。又称逐出国境。 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持有的准予在我国居留的证件,一律收缴。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执行机关必须查验其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替代护照的身份证件,以及过境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效签证。 另外,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的机票、车票、船票的费用由本人负担。本人负担不了的,也不属于按协议由我国单位提供旅费的,须由其本国使、领馆负责解决。对使、领馆拒绝承担费用的或者在华无使、领馆的,由我国政府承担。 综上所述,驱逐出境有分独立适用以及附加适用。附加适用是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性质比较严重、判处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国人,可在主刑执行完毕后适用驱逐出境。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