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先查封的债权人是否具有优先权? |
释义 | 先查封财产的债权人不一定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关于多个债权人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同一财产,首封债权人最终能否优先受偿的问题,法律的规章是有所冲突的,既有支持,也有不支持的规章。,一、关于首封优先权的规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章》第八十八条和《民诉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都强调“按照采取执行举措的先后顺序受偿”,那么按照这一精神规章,首封债权人在众多债权人当中,优先受偿则毫无异议。,二、关于参与分配的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章,“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章》第八十八条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举措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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