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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共道路堆放物品致人损害谁来担责
释义
    我国民法典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在公共道路上的堆放物等致人损害的情况下,除了堆放人、倾倒人和遗撒人要承担责任以外,还涉及公共道路管理人等的责任问题。
    1、堆放人、倾倒人、遗撒人的完全赔偿责任。损害是直接因堆放人等堆放、倾倒、遗撒物品造成的,因此,其应当承担完全赔偿责任。但如果车辆驾驶者已经看到道路上存在堆放物、倾倒物、遗撒物,并且可以轻易避开,而因为其疏忽大意未能避开,则表明其主观上也具有过错,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公共道路管理人的补充责任。公共道路的管理人是指依法对公共道路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在我国,公共道路的管理人往往是公路局等国家机关。管理人虽对公共道路负有管理职责,但其通常要通过其工作人员来履行管理职责。例如,公路局将特定路段的清扫工作分配给其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未尽到管理职责,表明管理人具有过错。但是,公共道路的管理人所要承担的责任不是完全赔偿责任,而是补充责任。
    一、公共道路范围有哪些
    公共道路是指公共通行的道路。根据公路法和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公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公路包括公路渡口、公路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补充责任的特点
    1、它是堆放人、倾倒人、遗撒人不能确定或无力赔偿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这就是说,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首先应当由堆放人等承担责任,但在堆放人等已经逃逸而无法找到,或找到后无力全部或部分赔偿时,如果公路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也应当就堆放人等没有承担的部分,依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公共道路的管理人承担的是相应的补充责任。所谓相应的补充责任,是指根据公共道路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确定其责任的上限,同时首先由堆放人、倾倒人、遗撒人等承担责任,在其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公共道路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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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18:5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