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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终止监护人资格的情形有哪些?
释义
    监护会在一定条件即发生监护的要件消灭的情况下终止。监护关系的终止还有绝对终止和相对终止之分,前者是监护的职务已失去存在的依据,是指监护职责的消灭;而后者是指监护职责的转移,即监护未终止,但监护人因被卸任、辞任、死亡等原因而使该监护人的监护职务终止。
    1当发生下列原因时,监护关系应当绝对终止:
    (1)被监护人已经成年而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被监护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如果被监护人未死亡而归来,此期间又没有终止监护的其他原因时,监护人应继续履行监护职责;
    (3)被监护人被他人收养;
    (4)被监护人的父母不能行使亲权的状况消失,亲权恢复;
    (5)丧失民事行为的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因被监护人恢复了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撤销;
    (6)成年被监护人由配偶担任监护人的,因离婚而终止监护。
    2当发生下列原因时,监护关系应当相对终止:
    (1)监护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3)监护人因正当理由辞退了监护职务;
    (4)监护人被法院撤销监护职务。
    3终止监护后监护人的义务。
    监护终止后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最主要有监护人如下方面的义务:
    (1)财产的清算。监护人在监护关系终止时应会同监护监督机关所指定的人(或其他法定人员)进行财产清算。
    (2)财产的交还。在清算结束后,如有财产剩余,应将财产移交于新监护人,如受监护人已成年,则移交受监护人。
    担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被侵害,但是监护人的行使的权利我国的法律上有一定的限制,除了监护人可以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之外,是不能够随意的处置被监护人名下的个人财产。
    一、怎么放弃监护权?
    监护权一般情况下是无法放弃的,除非监护人或者被监护人去世或者被依法剥夺。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的情形: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除非因死亡、或父母子女关系的依法终止、或监护权被依法剥夺外,任何人不得加以剥夺和限制。无论离婚与否,父母双方都对孩子有监护权,并承担监护人义务。非因法定事由限制或剥夺,父母任何一方都享有孩子的监护权。根据法律的规定,父母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是没有权利放弃自己对孩子的监护权的。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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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 0:4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