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省、市属和越秀、海珠、荔湾、天河区属公办普通高中招收随迁子女的计划为该校当年招生计划的8%至15%,其他区属公办普通高中招收随迁子女的计划为该校当年招生计划的8%至18%,区属公办普通高中的具体比例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省市属公办普通高中的具体比例由学校自行确定。 法律依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