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承担道路运政、水路运政、公路路政、地方海事行政执法对象违反安全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2、参与制定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的工作规划、业务培训和管理制度,承担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教育、培训、考核、监督和行风建设工作。 3、负责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遵守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对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 4、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通综合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5、承担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行政执法的宣传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