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
释义 |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辩护词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犯罪嫌疑人XXX亲属XXX的委托,指派本所XXX律师师为XXX的辩护人。XXX律师在会见XXX后,就前述委托,取得了后者的书面确认。 XXX律师在走访案发现场、调查相关群众、查阅本案案卷材料,并经过庭审质证之后,现就XXX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一案,为被告人XXX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XXX行为不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基于如下三个方面的事实和理由,被告人XXX行为不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一)被告人XXX没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主观故意; 公安机关侦查案卷第二卷(后简称“案卷2”)030—031页、038—043页、051—053页的本人供述和辩解;同案被告人XXX008页—010页、011页—013页、016页—018页、022—023页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方证人XXX061页证言,以及其他证人证言相关部分,连同公安机关侦查案卷第三卷(后简称“案卷3”)全卷材料;辩护人提交证据第1组、第2组;辩护人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作为完整的证据链条,这些证据证明了如下事实: 被告人XXX其参与XXX年发生在XXXXXXXXX群众聚集请愿行为,本意是希望政府解XXX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及其衍生的涉及其配偶XXX的治安问题,由此,结合以下三点理由及辩护人后所提辩护意见,XXX在主观上并没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主观故意和主观恶性。 1、XXX年XXX月XXX日晚,XXX对XXX年XXX月XXX日是否去XXX门口的群众合意并无发言权、主导权和控制权; 2、XXX根据上述群众合意,除次日协助XXX将烤烟装XXX运到后者的货车上外,并没主动行使、监督或被动承担烤烟具体卸载时机和地点的任务或分工; 3、XXX没有在XXX事件现场指使和参与XXX的具体卸放,没有指使和积极参与群众的围堵行为。 (具体内容参见附件2“‘证据分析、综合意见’第4—5页‘二(3)动机:1(1)类证据;目的:1(2)类证据;开会组织:2(1)类证据;开会通知:2(2)a类证据’”分析与判断) (二)被告人XXX没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客观行为 基于如下二个方面的事实和理由,被告人XXX没有实施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客观行为: 1、被告人XXX没有实施冲击国家机关的聚众行为 “案卷2”035页、046页、053页的本人供述和辩解;同案被告人XXX020、024页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方证人(及辩护方)证人XXX093页证言;辩护人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证明了如下事实: (1)XXX前晚的群众会议召集行为并非仅为XXX和XXX二人共谋,而是由XXX、XXX与几共同议定和分工,最为重要的是,如前所述:在该会议的召集与否上,以及该会议形成次日去XXX府门口的最终合意上,XXX并无发言权、主导权和控制权。因此,前晚,XXX通知群众于当晚开会的行为不能混淆、定性为次日冲击国家机关的聚众行为; (2)排除公诉方证人XXX099页前后自相矛盾的证言,排除孤立的公诉方证人XXX060页涉及被告人XXX的组织行为证言;余,“案卷2”047页、053页的本人供述和辩解;同案被告人XXX020页、024页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方证人XXX058—059页、XXX064页、XXX102页、XXX088页证言;辩护人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皆证明了如下事实: 当日,群众均按前晚会议安排到XXX府门口聚集并出发,XXX没有发挥通知、召集或组织作用。也是按前晚会议合意或决定执行,XXX与XXX只是分工不同,均对此没有控制作用,并且,XXX没有随同烤烟的运输一同到达事发现场。 综上,结合辩护意见后所提XXX事件现场表现,可以认定被告人XXX没有实施冲击国家机关的聚众行为。 (具体内容参见附件2“‘证据分析、综合意见’第5—6页‘二(3)聚会组织:3类证据’”分析与判断) 2、被告人XXX没有实施冲击国家机关的行为 排除“案卷2”被告人XXX与047页本人供述和辩解、同案被告人XXX024页供述和辩解、公诉方证人XXX074页证言、XXX088页、辩护方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一致的038页的本人供述和辩解;余,“案卷2”003—005(照片)、031页、049页本人供述和辩解、公诉方证人XXX065页、XXX069页、XXX079页证言、辩护人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证明了如下事实: (1)XXX没有指使、监督和参与XXX政府门口的卸放、堵门行动; (2)XXX没有指使和积极参与堵门行动,及其他任何现场严重违法和犯罪行为; (3)XXX没有实施任何其他强力,甚至暴力的冲击行为,其现场表现和其他普通参与者没有异常之处。 (具体内容参见附件2“‘证据分析、综合意见’第6页‘二(3)冲击行为:4(1)类证据;XXX搬运、卸放:5(4)类证据’”分析与判断) (三)被告人XXX没有造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严重后果 排除“案卷2”被告人XXX与054页本人供述和辩解、公诉方证人XXX065页、XXX069页、071页、XXX078—079页、XXX108页、XXX112页证言、辩护人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严重不一致的034页的本人供述和辩解,排除“案卷2”公诉方证人XXX103页被诱导的证言,前述其余证言皆证明了如下事实: 1、XXX府被围堵时间并非是持续的XXX小时,而是短时群众自发行为; 2、XXX府被围堵不具有强力性或暴力性,人能进出,事能办或不办; 3、乡政府被群众围聚,造成的社会影响好与坏取决于政府是否认真贯彻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八字宗旨,这与个别参与人员的主观认识不具有关联性。 (具体内容参见附件2“‘证据分析、综合意见’第6—7页‘二(3)严重损失后果:7类证据’”分析与判断) 二、被告人XXX不应当受到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刑罚处罚 基于如下三个方面的事实和理由,被告人XXX行为不应当受到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刑罚处罚: (一)被告人XXX情节显著轻微 基于前述“被告人XXX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辩护意见一”的分析和结论可推出,被告人XXX参与XXX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 对XXX行为的定性与处理,应充分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适用空间。 (二)被告人XXX没有违法和犯罪前科 被告人XXX在参与XXX之前,没有任何违法和犯罪记录,其人在当地品行和口碑良好,这点可从当地XXX集体为其和其配偶XXX签署并呈交法院的对二人不予刑罚处罚的“求情书”吁请可以得知。 (三)被告人XXX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以来,已被羁押三月有余 通过辩护人的会见,现了解到:XXX已对本人的行为进行了深刻地认识和反省(附件3)。同时,经过三月余的刑事羁押,XXX参与事件的社会影响渐渐平息,政府的形象未有更大的负面影响。 又,辩护人提交法院第3组证据证明:XXX家中尚有老人XXX、女儿XXX、儿子XXX急需有人对之履行赡养和抚养义务,被告人XXX、XXX夫妇的同时被羁押,致使家中老人和孩子无人对之履行赡养和抚养义务。 且,辩护人提交法院第4组证据证明:XXX被羁押前,全家原有居住房屋适逢修建。被告人XXX、XXX的同时被羁押,致使家中房屋修建停止,老人XXX、孩子XXX和XXX现只能暂借他人房屋居住。 最后,被告人XXX、XXX被羁押前共同打理XXX地数十亩,二人的同时被羁押,致使家庭生产经营长时间中止,这对本户、本村组和当地的经济收入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综上,结合“案卷2”在涉及被告人XXX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定罪证据上存在“不确凿、不充分、反证XXX无罪”的情况,结合附件2“证据分析、综合意见”对各方证据的分析、综合认定,结合辩护人申请出庭作证证人的证言内容,结合被告人XXX和同案被告人XXX的本人供述和辩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秉承《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养老育幼、照顾妇女身心特征的法律精神和伦理传统,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告人XXX的辩护人特尊请您院在考虑上述辩护意见的基础上,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酌处本案。 辩护人: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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