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申请人先提出变更姓名的申请:申请人一般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也就是向派出所申请,填写申请表。 2、登记机关受理:户口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材料进行初步的审核。 3、审批申请:一般是由县级以上(含)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对变更姓名的申请进行审批。 4、反馈结果:审批机关根据材料进行审批,应当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逐级反馈至户口登记机关,并告知当事人。 5、发新的户口簿:审批通过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收缴其原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另册保存原常住户口登记表,并为申请人建立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发给新的居民户口簿内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