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基本农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规定 |
释义 | 农用地转建设用地需提交申请,获得选址意见书后缴纳规费,核发预审报告书,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审批费用后向国土资源局申请,经政府审批。 法律分析 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首先应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审查符合的颁发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后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后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拓展延伸 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的实施与效果评估 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的实施与效果评估是对我国农田资源保护工作的重要措施进行全面检验和总结的过程。该政策的实施旨在保护和合理利用基本农田资源,维护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粮食安全。通过限制基本农田向建设用地转变,政策有效地减少了农田资源的流失和破坏,保障了农业生产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同时,该政策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如提高农田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等。然而,政策的实施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如农民利益的平衡、监管的不到位等。因此,对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的实施与效果进行评估,有助于发现问题、优化政策,进一步提升农田资源保护工作的水平和效果。 结语 农用地转建设用地需按程序申请、审批。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实施对保护农田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有积极作用。政策限制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减少资源流失和破坏,保障农业稳定。同时,带来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评估政策实施与效果有助于发现问题、优化政策,提升保护工作水平。农田资源保护需平衡农民利益、加强监管。评估有助于进一步提升保护工作效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规划必须符合原国家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的要求。 (二)、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三)、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四)、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五)、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六)、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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