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立中外合资企业的原则 |
释义 | 1、国家主权原则。即国家管辖权不容侵犯原则。企业的设立、经营以及终止等;均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概念。 2、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外商资本、工业产权、人身权不受侵犯;所获利润在法律规定下汇出境外。 3、平等互利原则。主要体现在解决双方投资关系时,是否遵循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处理问题的规则。 4、合理让利原则。合理让利主要是政府对合资企业发展过程中。在特定时代背景下所采取的一种扶持政策,如投资优惠、税收减免、原材料进口、产品出口、外汇使用等方面实行合理让利。 5、遵循国际通行规则的原则。如组织形式、经营方式、企业财务等。 我国政府在投资政策上给予了外国人士很大的优惠,所以注册中外合资企业并不像境内企业那样,直接是由法律制度来规定固定的注册资本的,如果,中外合资企业的总投资额度也不是特别高的话,相对来说注册资本也不多,遇到特殊情况可以到经贸部处理。 一、涉外公司法律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公司是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根据法律的属地管辖原则,理应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并受我国法律保护。 二、公司资本制度概述 法定资本制曾被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普遍采用,直到20世纪上半叶,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及资本不变三个原则依然在这些国家公司法中被严格贯彻;与此不同,普通法系国家公司法则实行授权资本制。由于上述两种制度各自的利弊,随着经济的发展,它们在一些国家出现了融合。本世纪50年代以来,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在其公司法的修改完善中,不同程度地吸收授权资本制,形成了折中授权资本制。 与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相比较,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资本的规定具有两方面的特点:首先,在总体上不采用授权资本制或折衷授权资本制,而是从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出发,在借鉴大陆法系国家法定资本制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资本制度。体现在:实行严格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严格贯彻资本确定、资本维持以及资本不变三原则;并实行验资制度。其次,我国采用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注册资本缴纳制度与《公司法》的规定有较大差异。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但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纳,同时,对公司成立时第一期出资以及最后一期出资,法律对其数额及缴纳期限均有严格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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