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失物和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吗 |
释义 | 遗失物不得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又规定了取得两年之后适用。并没有规定盗赃物不得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按照私法法无明文规定禁止为即可为之的原理,可以认为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一、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房屋是否属于无权处分 共有房产人出售房屋必须经共有人同意,私自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人有权向受让人追回; 但是,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并支付合理的价款并产的,共有人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房地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的,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在受让房地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房地产或者动产依法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应当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房地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二、隐名股东享有哪些权利 隐名股东有下列权利: 一、对显名股东无权处分的追偿权。 二、认可隐名股东的投资收益。 三、对于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所谓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均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三、无权处分和无权占有区别 无权处分是有权占有,只是没有处分权,可以善意取得原始物权。无权占有中的善意占有,前提是没有占有权,不能善意取得原始物权。无权处分是基于占有人处分占有物而产生的,占有包括善意占有和非法占有,二者都可以形成无权处分。但是二者产生的法律效力却不相同。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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