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讯逼供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
释义 | 刑讯逼供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某种损害,严重的还可能致人伤残甚至死亡。这就与故意伤害的危害后果有相似之处,依本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区别本罪与伤害罪的界限时应注意: (1)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行为人是以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为目的,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是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 (2)犯罪条件不同。本罪是行为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而伤害罪一般不是在特定条件下实施的。 (3)侵害的对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不仅限于犯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4)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即依法负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审讯职责或协助进行审讯的司法工作人员;而伤害罪的主体没有任何限制。 一、暴力取证罪由谁侦查 暴力取证罪由司法人员侦查。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所谓暴力,既包括捆绑悬吊、鞭抽棒打、电击水灌、火烧水烫等直接伤害证人人身使其遭受痛苦而被迫作证的肉刑,亦包括采取长时间罚站、不准睡觉、冻饿、曝晒等折磨证人身体、限制证人人身自由而迫其作证的变相肉刑。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问司法机关进行陈述的诉讼参与人。其知道案件情况,还未向司法机关陈述,有关人员使用暴力欲逼取其证言,亦应视为本罪的证人。证人,有的认为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我们认为,其不仅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而且还包括民事诉讼含经济纠纷的处理、行政诉讼中的证人,但不包括诉讼活动以外的证人,如仲裁活动、纪律检查机关、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活动中的证人。依本条规定,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与刑讯逼供罪相同。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明确的逼取证言的目的。 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否构成轻伤 下面我将针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处罚问题,为大家做简单介绍。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般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情形,根据该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同样是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所认定的故意伤害罪如何区分?主要还是看行为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目的和动机,若行为人在实施伤害他人人身权利的时候,主观目的即为杀害对方,并最终达到该行为后果,即可直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但若行为人主观目的仅为伤害他人,但却因各种因素造成对象的死亡后果,即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关于这两种罪名的区分,需要根据各案件当事人具体实施犯罪的情形进行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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