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单位不交公积金,如果给职工造成损失的,按其约定或者按实际损失来赔偿。劳动者可先与单位协商,要求其补齐缴纳,若公司还是不履行缴纳义务的,则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举报处置。单位根据法律规章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根据相关法律规章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违背劳动法律的规章,不缴纳或不按规章缴纳都是违法行为,均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要办理公积金的缴存登记、需要设立公积金的账户、每月汇缴公积金等事项,都强调的是“应当办理”;因此,住房公积金也是强制缴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