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的联系 |
释义 | 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联系,为这两种租赁方式都是使用资金杠杆。 经营租赁,又称为业务租赁,是融资租赁的对称。是为了满足经营使用上的临时或季节性需求而发生的资产租赁。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两者又有明确的区别,具体如下: 1.目的不同。经营租赁是承租人单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上短期或临时的需要而租入资产;融资租赁以融资为主要目的,承租人有明显购置资产的企图。 2.风险和报酬不同。经营租赁:租赁期内资产的风险与报酬仍归出租人。而融资租赁在租赁期内,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租赁资产应视同自有资产,在享受利益的同时,承担相应的保险、折旧、维修等有关费用。 3.权利不同。经营租赁,租赁期满,承租人可续租,但没有廉价购买资产的特殊权利,也没有续租或廉价购买的选择权;融资租赁租赁期满,承租人可廉价购买该项资产或以优惠的租金延长租期。 4.租约不同。经营租赁,可签订租约,也可不签订租约;可因一方的要求而随时取消。融资租赁的租约一般不可取消新的租约。 5.租期不同。经营租赁租期远远短于资产有效使用年限;融资租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融资,租期一般为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几乎只需通过一次出租,就可收回在租赁资产上的全部投资。 以上就是律师整理的关于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的联系内容,您了解了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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