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生家庭暴力怎么取证?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遭到家庭暴力的一方可以报警,之后诉讼离婚,将报警证明、证人证言、验伤证明作为家暴的证据提交给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家暴方若是无过错的,可以请求对方进行离婚损害赔偿。 一、女方诉讼离婚怎么应对才能减少损失 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 其一,诉讼证据的准备; 其二,家庭财产的保护。 对于绝大多数当事人来说,由于第一次诉讼,因此,没有收集、整理证据的意识。但法院审理案件,诉讼中心围绕“证据”进行,没有证据,往往是“有理但打不赢官司”。比如,刘女因不能忍受张男对其长期实施的家庭暴力,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提起离婚前,应当先有意识地收集相关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比如,张男对其施暴后留下的伤痕照片、报警电话记录或警署笔录,或居委会的证言,验伤单据,证人证言等。如果刘女在张男每次殴打后,不报警、不验伤、忍气吞声,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不能举出相关证据,她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收集相关证据,在起诉之前是非常重要的,盲目起诉,往往“欲速而不达”。 一方起诉后,另一方往往会闻风而动,转移家庭共同财产。因此,在起诉前,先不要打草惊蛇,先不露声色地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和整理。比如,公司股东出资或权证的收集,相关财务报表的收集,存折的开户行、账号,另一方股市的股东账号,房屋产权证的复印件、贵重金银首饰的保护,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票或录像等。在必要时,甚至可以采用诉讼保全的措施。 二、夫妻吵架,老公动手打老婆怎么办 夫妻吵架,老公动手打老婆,处理方式如下: 1、理论上是违法的,轻伤属于不告不理的民事侵权行为,而由于是夫妻,一般法院也不会处理,但是家庭暴力是离婚的法定条件之一,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 2、严重的家庭暴力涉及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罪,当事人可以报警,向法院提起自诉或由检察院提起公诉,追究施暴者刑事责任: (1)如果伤情较轻,由于轻伤是属于自诉案件,所以,受害人只有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法院才审理及判决,可以追究丈夫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2)家庭暴力实施者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精神上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应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家庭暴力实施者使用暴力公然贬低其他家庭成员人格,破坏其名誉,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4)家庭暴力实施者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或致人死亡的,按照刑法最高可判处死刑。 1、当事人可以报警处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2、也可以协商离婚,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诉讼离婚。 一、家暴是否会被拘留需要分情况进行讨论: 1、如果情节轻微,且得到受害者谅解的,一般不会拘留; 2、如果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由于家暴起诉离婚,需要收集下列家暴证据: 1、受害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各种照片; 2、能够证明施暴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录音; 3、邻居朋友的证人证言; 4、受害方在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 5、受害者的医院诊治记录或伤害鉴定结果; 6、显示施暴方对受害方实施家庭暴力的各种录像。 总而言之,夫妻吵架的行为一般并不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如果男方有打女方的行为,就属于违法行为,因为这种行为属于家暴行为。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家暴的行为如果造成受害人轻伤以上,则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构成家暴需要哪些证据 在所有婚姻的重大过错中,家暴属于最没有文化最没有涵养最粗暴的行为。家暴可能构成虐待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如果手段残忍致人重伤,可能判处无期徒刑。遭遇家暴之后,一定要及时向公安机关、居委会、妇联组织求助,以便保留书面证据,同时保留被打伤的照片,验伤病例等证据等,子女、邻居也可以出具证言。 下面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家庭暴力: 1、证人证言 发生家庭暴力时有可能会被其他人员目睹到,比如说小区的保安,比如说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还有保姆或者是邻居等等。 如果这些人曾经亲眼目睹过家庭暴力的发生,那么可以尽可能早的和他们做一些沟通工作,或者委托律师以调查笔录的方式向证人进行取证。 2、报警记录 如果家庭暴力发生后,曾经报过警,那么警方那里会有出警记录,通常警方对家庭暴力的处理会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会在派出所对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别进行问话,并制作笔录。 3、验伤报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 如果受害人受伤了应当由公安机关出具法医鉴定的介绍信,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同时受害者需要及时的到医院进行治疗,那么治疗时还会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收据以及病例。 这些书证都应当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后期的持续性治疗,有关书证也应当妥善的保存。 4、视听资料: (1)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间发生纠纷时,曾有过通话录音,那么这个通话录音也可以作为附着的证据,或者是双方在谈到协议离婚或者是赔偿事项时,对方在谈论当中对施暴的行为并不否认的也可以做通话录音。 (2)被对方殴打后如果拍摄过相关照片的或者说有视频录像资料的也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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