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非法用工是否应按工伤赔偿 |
释义 | 16岁少年小立(化名)在无锡某公司工作时,左手受伤造成九级伤残,为了得到相应的赔偿,他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判决公司给付赔偿款7万余元。 出生于1992年11月的安徽少年小立,于2007年12月离开老家来到无锡谋生。他来到某公司求职,当时公司没有仔细核查小立的身份情况,便录用了他,也没签订劳动合同。随后,小立被安排从事冲床工作。2008年3月,小立在工作时左手受伤,虽然得到及时救治,但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并且,小立的童工身份也亮明了。 小立认为,自己在工作期间受伤就是工伤,仲裁部门已作出了裁决,遂要求公司给付赔偿。公司则认为,小立受伤时未满16周岁,属于童工,双方之间不是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无需按工伤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造成其伤残的,应向童工支付相关的赔偿待遇。小立至公司工作时尚未成年,在工作期间受伤致残,理应享受各项非法用工受伤的赔偿待遇。据此,判决公司支付各项费用7万余元。 一、国家关于童工的规定 公司不应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义的童工。如果发现有儿童从事符合上述童工定义的工作,公司应建立、纪录、保留旨在救济这些儿童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公司还应给这些儿童提供足够支持以使之接受学校教育直到超过上述定义下儿童年龄为止。 公司应该建立、记录、维持国际劳工组织第146号建议条款所涉及的旨在推广针对儿童及符合当地义务教育法规年龄规定或正在就学中的青少年教育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公司所采取的政策和措施还应包括一些具体的方法来确保在上课时间杜绝使用儿童或青少年工人的现象。 另外这些儿童和青少年工人每日交通(工作地点与学校之间)、上课和工作所有时间加起来不超过十小时。无论工作地点内外,公司不得将儿童或青少年工人置于危险、不安全、不健康的环境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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