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乱倒建筑垃圾违反的法律的几条几款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建筑垃圾的处理和处罚标准,包括禁止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禁止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禁止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等。违反规定者将受到警告和罚款的处罚。因此,文章的主旨是强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法律分析 不构成重大环境污染是没法抓人的,公安机关逮捕或拘留是要触犯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乱丢垃圾属于社会公德范畴,个人素质低下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结语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设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将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以及处以罚款等。我们应当共同努力,提高个人素质,以保护环境为己任,共同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第七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六十七条 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并纳入买卖合同。 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和建筑隔声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第七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七十条 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管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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