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房屋安全鉴定的途径: 1、房屋安全鉴定申请由房屋所有权人向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提出。 2、房屋属于直管公有房屋的,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实际使用人提出。 3、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房屋代管人、实际使用人提出。 4、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合法占有该房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 5、房屋存在第六条规定情形,危及利害关系人安全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 二、房屋安全鉴定的条件: 1、房屋达到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 2、房屋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危险症状的; 3、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需继续使用的; 4、因爆炸、火灾等造成房屋裂缝、变形等,需继续使用的; 5、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权益需要鉴定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