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劳动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并不包括加班费。加班费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工作日的加班费不低于平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休息日不补休的加班费不低于平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不低于平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 法律客观: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