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以,具体操作如下:1、当事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有异议的,需携带车辆驾驶相关证件及其复印件至违法信息采集地的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若违法行为采集机关为辖区交警大队,则向各分局或各大队申请;若采集机关为交警支队,则向支队申请。2、申请行政复核、复议要提供车辆行驶证、驾驶相关证件及其复印件。进行电子眼违章的复议,需要把行车证复印一份,在背面填写“复核审请”,内容为:车号、违章时间、违章地点、复核理由、撤消要求、审请人、联系方式、审请时间。然后,把复核审请送到当地的交警大队,如果能排除,交警部门会为你消除违法记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第4条规定,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由违法行为地或者机动车号牌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据此,在一般情况下,机动车辆在外地有交通技术监控违法记录的,可以由违法行为地或者机动车号牌核发地的公安交管部门处理。同时,该《规定》第29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可以将记录违法行为的信息、证据转至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不接受处理的后果。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事实无异议的,由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本规定作出处罚决定。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事实有异议的,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其到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以上是关于问题的详细法律解释,请仔细阅读。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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