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货物损害责任的规定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了货物损害的责任承担和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根据法典,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是不可抗力、自然性质、合理损耗或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除非法律或双方另有约定。如果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或解除合同,并由出卖人承担毁损、灭失的风险。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损害货物承担什么责任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怎么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八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九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六百一十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一十一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是不可抗力、货物自然性质、合理损耗或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所致。对于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除非法律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如果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并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不影响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货物的妥善处理】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 【相互追偿权】本法第六十条至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相互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五节 货物交付 第八十二条 【承运人责任免除】承运人自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次日起连续六十日内,未收到收货人就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而提交的书面通知的,不负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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