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
释义 |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四、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一、债权人代位权成立构成要件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构成要件是: 1、债权人必须合法确定债务人的债务;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 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已经被拖延履行,代位权只有债权人对债务人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后才能行使;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债务人自己的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中,可代位行使的权利仅限于到期债权,不包括其他权利。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债权的对外效力,突破了债的相对性,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法定权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受此权利。 二、债权人代位权成立条件有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的设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的,债权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 2、债务人有权存在。这里所说的权利,首先是指非专属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并不完全局限于债权,还包括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其他权利。这种权利必须依法要求; 3、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该能够行使而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权利不及时行使,可以消灭或者降低其财产价值; 4、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害。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尽管债务人忽视行使权利,但不影响到期债权的满足。 三、什么条件下可以行使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可以提出行使代位权。 行使代位权成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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