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权产生的必要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债权代位权成立的必要要件和债权的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债权代位权成立的必要要件包括债权存在、债务人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合法受让债权、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和债权人享有代位权。债权的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和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法律分析 一、代位权成立的必要要件包括哪些? 债权代位权成立的必要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1. 债权存在:代位权所涉及的债权必须真实存在,而非凭空捏造。 2. 债务人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在债权到期日之前必须已经向债务人提出了代位权要求。 3.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务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其债务,给债权人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 4. 债权人合法受让债权:债权人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受让债权,例如通过司法程序或拍卖等途径取得债权。 5. 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完全清偿其债务时,债权人方可行使代位权。 6. 债权人享有代位权:债权人必须具备代位权的相关权利和资格,例如代位权合同中规定的代位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 (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二、债权的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结语 代位权成立的必要要件包括债权存在、债务人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合法受让债权、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以及债权人享有代位权。债权的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以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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