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务人财产先偿还优先债权,其他按比例偿还。法院拍卖财产所得,优先给优先债权人。执行标的无担保物权,则按执行顺序受偿。若财产不足清偿,按债权比例分配。债务人的财产优先用于偿还优先债权,而其他财产则按比例用于偿还债务。如果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拍卖,并且多个债权人都拥有优先受偿权,则这些债权人将优先受偿。如果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没有担保物权,则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来偿还各债权人的债务。如果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没有担保物权,则按照各债权比例来偿还债务。《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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