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开庭程序包括查明当事人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宣布案由和审判人员名单,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评议裁判等环节。法庭调查包括陈述、证人作证、出示证据等,法庭辩论按照顺序进行,最后评议裁判。 法律分析 一、首先,由书记员核实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二、其次,由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三、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4、宣读鉴定意见。 5、宣读勘验笔录。其间,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四、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 4、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结束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五、评议和宣判。法庭辩论或被告人最后陈述结束后,法官进入评议室评议,做出裁判。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 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该内容由 朱道余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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