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亲子关系有异议并且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而向法院起诉后,一般要进行亲子司法鉴定。第一,关于提起诉讼的主体。提起诉讼的主体限于“父或者母”或“成年子女”;第二,关于诉讼请求。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为“ 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成年子女的诉讼请求为确认亲子关系。第三,关于提起诉讼的条件。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请求,必须满足“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条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