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到刑事案件的传票不去会怎样 |
释义 | 拘传是法院强制被告到庭的措施,适用于必须到庭的案件,如赡养等,以促进案件调解;缺席判决是法院在被告不辩护情况下做出的判决,即使被告找不到,法院也可通过公告送达。 法律分析 1、拘传。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况下强制被告到庭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针对的是必须到庭的被告。比如诉讼标的为赡养、抚育、扶养的案件中,原被告之间具有一定亲属关系,适宜调解,如果被告不到庭就不利于案件调解进行和合理解决。 2、缺席判决。这个就是在不做任何辩护情况下法院做出的判决,法院的传票,不存在收不到的现象,即使找不到被传唤人,法院也可以公告送达,一定期限后,就视为收到。 拓展延伸 不履行刑事案件传票的后果及法律责任 不履行刑事案件传票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和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传票是法院或执法机关传唤被告出庭的正式通知。如果被告收到传票后选择不去出庭,可能会面临以下后果:首先,法院可能会以不服从法庭传唤的罪名对被告进行起诉。其次,被告可能会被法院判定为拒绝配合司法程序,这可能导致对被告的逮捕令或拘留令的发出。此外,不履行传票还可能导致对被告的强制执行措施,例如财产查封、冻结银行账户等。总之,不履行刑事案件传票将面临法律追究和可能的严重后果,因此被告应该及时履行传票,并积极参与司法程序。 结语 拘传和缺席判决是法律程序中重要的环节,对于被告来说,履行传票和出庭参与审理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被告选择不履行传票或缺席审理,可能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法院可能以不服从法庭传唤的罪名起诉被告,并可能对其采取逮捕或拘留等强制措施。因此,被告应该及时履行传票,并积极参与司法程序,以避免可能的法律追究和严重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三章 本票 第七十九条 【逾期提示见票的法律后果】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三章 本票 第七十七条 【见票的效力】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一节 出票 第二十条 【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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