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如果管制犯同时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则其没有政治权利。对犯罪分子处以管制,并未剥夺政治权利的,管制犯有政治权利。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一、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如何定 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二、剥夺政治权利由谁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由监狱或公安机关执行。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都是由监狱执行的,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施行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被判处管制或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如何计算剥夺政治权利期限 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