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对服刑人员提起的离婚诉讼,按照“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