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 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结清劳动者所有 工资 。(双方也可以协商解决,无法协商的到 劳动监察 大队投诉用人单位。)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 双方依法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 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 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 赔偿金 :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_ (三)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 劳动争议 的,当事人可依法向 劳动争议仲裁 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法律客观: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