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出卖人:出示有效身份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的,夫妻双方应同时到场,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房屋共有权证、结婚证等相关证件。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过户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受托人必须持公证委托书、本人有效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处印章)、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手续办理。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