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三人怎么行使合同撤销权 |
释义 | (一)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主体资格的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起请求,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立案、审理并作出撤销合同的裁判;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不一定必须通过诉讼、仲裁的方式。如果撤销权人主动向对方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而对方未表示异议,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如果对撤销问题双方产生争议,则必须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裁决。因为合同撤销权在性质上也属于一种形成权,因而根据形成权的特点,撤销权的行使,为撤销权人单方的行为,无须相对人表示同意。 (二)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仲裁机关予以撤销”并不能等同于“应当或必须请求人民法院、仲裁机关予以撤销”,前者是种授权性规范,后者是强制性规范,“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并不排除撤销权人可以直接向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并能产生撤销权的效力。 一、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一)一般情况下:合同一方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二)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合同受损一方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 (三)受胁迫的情况下:合同一方当事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四)最长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合同一方当事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便消灭。 二、撤销权诉讼管辖规定 法律规定:债权人依照《民法典》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注意债权人的撤销权如同其他撤销权一样,应有除斥期间。债权人自应于权利行使期间内行使,否则,除斥期间届满后,债权人的撤销权即消灭。依《民法典》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其中一年与五年皆为除斥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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