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卖不破租赁作为合同条款有效吗? |
释义 | 租赁合同中的买卖不破租赁条款也属于涉他合同,原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租赁物的原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可以为租赁物的买受人(新所有权人)设定“在该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后,该租赁合同在买受人和承租人之间继续有效”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当承租人和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有买卖不破租赁的条款,并且该条款已经由原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租赁物的原所有权人)以适当方式告知租赁物的买受人(新所有权人)后,如果买受人还继续向出租人(租赁物的原所有权人)购买该租赁物,那么,可以视为租赁物的买受人(新所有权人)已经默认了租赁合同中买卖不破租赁条款的效力,因为他已经预见到这样的后果却还愿意买受租赁物,说明他对租赁物已经出租且未到期这一事实持无所谓的态度,所以,租赁物的买受人(新所有权人)无权解除合同,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一、房屋买卖不破租赁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买卖不破租赁的构成要件是: ①租赁合同已成立并生效; ②租赁物已交付承租人: ③所有权发生变动是在租赁期间; ④出租人或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让与了第三人。 具备上述条件,即使买受人不知道该租赁合同存在,租赁关系仍然能够对抗该买受人。 二、如何确定租赁权与抵押权 租赁权虽然为债权,但与其他债权不同。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即租赁合同有效成立后,出租方买卖租赁物,租赁合同对租赁物的买受人继续有效,承租人对租赁物可以依法行使租赁权,承租人可以对抗出租方以及出租方以外的任何第三人,此即通常所说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买卖不破租赁”是租赁权物权化的重要表现。不动产抵押是通过不转移不动产标的物占有来实现抵押物所有人对抵押物的使用、收益的目的。也就是说抵押人可以在抵押物上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抵押权人支配的仅是担保物的交换价值,所以抵押权成立后,抵押人仍享有直接支配抵押物并使用收益的权利,也可交给第三人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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