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和解是劳动纠纷解决过程中任何阶段都可以使用的一种有效解决途径。在仲裁和 诉讼过程中 ,仲裁员和法官应当对争议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由仲裁庭和法院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裁决或判决。同时,在仲裁和诉讼中,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自行和解之后,当事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或者起诉。但应注意,撤回仲裁或诉讼后的调解协议,不能做为 法院强制执行 的依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 时,可以自愿签订的和解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但协议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可予以适当调整。 另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 工伤保险待遇 达成的协议在履行完毕后,劳动者以双方约定的给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为由,在仲裁时效内要求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补足差额部分的,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的。 所以,劳动争议和解协议涉及到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方方面面,建议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 法律客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