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什么决定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 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二、什么情况下会被采取留置措施 会被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况如下: 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2.可能逃跑、自杀的; 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实际上不止被调查人可能会被留置,对于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也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对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采取留置措施,可以防止其逃跑、自杀,防止其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防止其他妨碍调查的行为发生,也有利于各个击破、突破案件。 三、采取留置措施是什么 留置措施是以前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所并没有采用的惯常措施,是涉及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项严厉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