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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肥电瓶车上牌要求规定
释义
    电瓶车上牌规定如下:
    (1)电动机必须具有脚踏能力;
    (2)最高设计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5公里;
    (3)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55公斤;
    (4)电动机功率不超过400瓦;
    (5)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伏。
    此外,相关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质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1、拼装电动自行车;
    2、加装、改装或者更换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3、拆除或者改换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
    4、改变电动自行车铭牌、电动机编码、整车编码等;
    5、违反规定加装车篷、雨棚、车厢等装置,影响交通安全。
    一、上牌条件:
    1:2019年4月15日以前购买的(以发票日期为准),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简称“旧国标”)和省公安厅发布的符合登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上的合格产品;
    2:2019年4月15日后购买的(以发票日期为准),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简称“新国标”)和获得CCC认证证书且在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管理系统中可以查询到的合格产品。
    合肥电动车上牌网上办理入口
    预约入口:点击进入
    选择电动自行车登记,点击“业务办理”菜单进入系统主页。(上牌时间期限内入口才开)
    二、电瓶车交通事故怎么处理
    1、在未造成人身伤亡的情形下,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能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2、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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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6:2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