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要求是什么? |
释义 | 劳动合同签订的主要原则和条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包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则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根据本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没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就建立了一种相对稳固和长远的劳动关系,只要不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并不能随意的要求签订或者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了十年以上,是这个情形的最基本的内容。具体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如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五年后,离职到别的单位去工作了两年,然后又回到了这个用人单位工作五年。虽然累计时间达到了十年,但是劳动合同期限有所间断,不符合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足十年的,即使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有权不接受。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合同制是以的形式,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力、责任、利益,把用工与经济责任制相结合的一种新的用工制度劳动合同制度。在这种情形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2)劳动者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 (3)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结语 根据劳动法规定,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符合法律规定,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对于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情况,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外,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需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另外,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也可续订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被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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