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利强制许可的具体规定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当专利权人未实施或充分实施专利、专利行为被认定为垄断行为、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公共利益需要,或为公共健康目的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给予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此外,当一项重大技术进步的实施依赖于另一项已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时,后者的专利权人可以申请给予前者的强制许可。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条规定,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一条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拓展延伸 专利强制许可的申请程序与要求 专利强制许可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国家可以强制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技术,以保护公共利益。申请专利强制许可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求。首先,申请人需向专利局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申请理由和相关证据。其次,申请人应提供详细的专利信息,包括专利号、专利权人等。申请人还需提供被许可方的身份信息和使用专利技术的合理理由。专利局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决定是否批准强制许可。申请人应遵守专利局的决定,并按照要求履行相关义务。专利强制许可的申请程序和要求旨在平衡专利权人和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确保专利技术的合理使用。 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八至五十一条规定了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和程序。根据该法,当专利权人未实施或充分实施专利、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认定为垄断行为、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为了公共利益或公共健康目的等情况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申请专利强制许可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求,以平衡专利权人和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确保专利技术的合理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提供专利基础数据,定期出版专利公报,促进专利信息传播与利用。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六十六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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