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强制许可的情况主要包括: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计划,编制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允许使用外,可以在教科书中汇编出版的作品片段或短文作品、音乐作品或单幅艺术作品和摄影作品,但应按规定支付报酬; 2、著作权人向报纸、期刊提交的,作品发表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录外,其他报纸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摘要、资料发表,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广播电台、电视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播放他人出版的作品和出版的录音产品,但应当支付报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