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利权强制许可要哪些条件 |
释义 | 我国《专利法》规定,强制许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 这里具备条件的单位;比如资金、技术、设备、厂房、技术人员等。具备这些条件的单位,才有资格申请实施他人的专利。 首先,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请求许可实施其专利,实际上是交换关系,应当遵守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和经济规律,以第三者站在公平合理的立场上判断是否是合理的条件。 最后,请求被许可的单位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 一、专利许可有哪些种类 1、独占许可 是指被许可方不仅取得在规定的时间和地域内实施某项专利技术的权利,而且有权拒绝任何第三者,包括许可方在内的一切其他人在规定的时间、地域内实施该项技术。 2、排他许可 亦称独家许可,即在一定地域,许可方只允许被许可方一家而不再许可其他人在该地域内实施其专利,但许可方仍有权在该地域内实施。 3、普通许可 亦称非独占性许可。是批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规定的时间和地域内使用某项专利,同时许可方自己仍保留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以及再与第三方就同一技术签订许可合同的权利。 4、从属许可 又称从属许可。这种许可的被许可方在得到许可方同意的条件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许可第三方实施其专利。 5、交叉许可 又称互惠许可、相互许可、互换许可。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在一定条件下相互授予各自的专利实施权的一种交易。 二、专利许可合同登记制度 1、因专利许可使用权客体的无形性,其不能像动产一样采取交付,只能采取类似不动产的登记,来进行权利变动公示。在专利权许可中,如不通过权利变动中的公示,难以知晓其权利的许可使用状况。我国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了专利权转让需登记公示,但对专利许可合同只规定了备案登记,并未对许可合同所引起的权利变动规定应当进行权利登记公示,从而造成实践中大量专利许可使用权之间的权利冲突。 2、当今,专利权的巨大经济价值已为社会所认同,专利客体的无形性使得不少专利权人在利益的驱使下将专利权多次许可,而正是备案登记上的漏洞才使得他们能够频频得手。因此,应当尽快建立权利变动登记公示制度,使得因专利许可合同所引起的专利许可使用权的权利变动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并赋予法律上的对抗效力,才能维护交易的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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