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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否需要履行复议决定?
释义
    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有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如果被申请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措施迫使被申请人履行决定。如果被申请人仍未履行决定,行政机关将采取进一步的措施。被申请人应该积极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否则将面临强制执行和处罚。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决定,相关负责人员将面临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甚至可能被降级、撤职或开除。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如果被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相关义务,行政机关有权采取措施迫使被申请人履行决定。如果被申请人仍然未能履行决定,行政机关将不得不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一、被申请人应该主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是否正确
    正确。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作为复议机关的下级机关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后开始履行决定。履行是指采取措施,实施复议决定的内容。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如何处理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会对拒绝执行人给予处罚。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拓展延伸
    向哪个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被行政处罚如果认为处理合适的情况下,只要在法定的时间之内履行行政处罚就可以;如果认为行政单位的处罚是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那么当事人可以在六十天之内申请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被申请人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否则行政机关有权采取措施迫使被申请人履行决定。如果被申请人仍然未能履行决定,行政机关将不得不采取进一步的措施。被申请人应该主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履行,否则将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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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7:26:53